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市监)商广行罚决〔2017〕第343 号
被处罚单位(人): 田 X X 地址(住址):高碑店泗庄镇东大街村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性别: X 年龄: XX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7年7月3日,我局接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处的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高碑店市泗庄镇东大街村田XX的租住地进行了检查,在该租住地房间内发现标有“adidas” 商标的双肩包110个、标有“Nike”商标的双肩包80个。经查明,该批产品不是“adidas”、“nike”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经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adidas”、“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有关证据:(1)、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商标侵权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具体情况及违法事实;(4)、当事人田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5)、现场提取的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产品标识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种类。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的目的,建议从轻处罚。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 处罚决定:1、没收销毁标有“adidas” 商标的双肩包110个、标有“Nike”商标的双肩包80个,共计价值3420元的侵权商品; 2、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田XX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地址:一、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229000122000029290 ;二、工商银行高碑店支行,帐号:0409017029300122961;三、邮政储蓄银行高碑店市车站支行,帐号:100225631910016666;四、中国银行高碑店市支行,帐号:100148093410;五、建设银行高碑店市支行,帐号: 13001666508050001623;六、农业银行高碑店支行,帐号: 526101040007305;代收机构收款人名称:高碑店市收费局;缴款方式:现金、转帐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田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以下空白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 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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